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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蒙古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将达到70%以上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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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根据2013年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排,内蒙古卫生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0%以上,并成为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载体。

通知要求,到2013年底,全区基本实现统一规范的应用软件版本格式;盟市、旗县建立起居民健康档案标准数据库,实现不同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利用居民健康档案检测系统检测数据库,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档案质量,确保健康档案完整性与真实性;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研发机构之间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对健康档案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提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采集量、随访管理率提供保障。

此外,还要求盟市、旗县建立起居民健康档案评审制度,盟市每年至少两次、旗县每年三次,分级对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进行评审;利用健康档案检测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电子健康档案的完整性、建档数量、建档质量、建档真实性,随访管理到位率等进行审核,并以慢病规范管理与控制率、老年人体检随访、健康档案真实性为重点,全面提高居民健康档案质量,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下拨和绩效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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